该条例中没有具体列举辐射监测仪器的具体型号或技术类型,例如盖革计数器、闪烁探测器或热释光剂量计等。相反,条例主要是从功能和用途的角度来规定这些设备的需求和相关要求。
根据该条例,辐射监测仪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 配备要求
- 托运人在托运放射性物品时,应当配备必要的辐射监测设备。
- 申请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需要具备的条件之一是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依法经定期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这强调了监测仪器必须是经过定期检定并合格的,以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 对放射性物品的监测
- 主要目的是对放射性物品的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
- 对于一类放射性物品,托运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并由该机构出具辐射监测报告。
- 对于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托运人应当自行对其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并编制辐射监测报告。
- 无论何种情况,监测结果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不得托运。托运人需向承运人提交辐射监测报告,承运人应当查验、收存。
- 此外,从境外运抵或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托运人也需要编制辐射监测报告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 对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
- 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对直接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并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这意味着需要用于测量个人受辐射剂量的设备。
- 监管和监督性监测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这表明监管部门也会使用监测仪器进行监督检查。
- 间接安全管理手段(非直接辐射监测仪器,但与辐射安全相关)
- 国家利用卫星定位系统对一类、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工具的运输过程实行在线监控。虽然这不是直接的辐射监测仪器,但它是一种用于确保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过程的在线监控系统。
这些规定共同强调了在放射性物品运输过程中对辐射水平进行持续监测的重要性,并要求使用合格的监测仪器和设备,以确保核与辐射安全,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